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上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确保我院校园信息网络的健康、正常运行,为广大师生提供一个良好的上网环境,规范网络使用,打击非法操作者,充分发挥校园网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使用校园网的所有学生。
三、使用校园网的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细则
四、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者: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十)泄露国家机密.
五、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六、不得故意破坏、私自搬移上网使用的(非上网者本人所有的)计算机、网络通信线路。
七、不得将自已的证件或帐号转借他人上网使用;
第三章承担责任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任一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违犯本规定第六章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陪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私自搬移上网使用的(非上网者本人所有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及网络通信线路的,应无条件恢复原状。
十、违犯本规定第七条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证件及帐号所有者承担。
十一、违犯本规定第四条到第七条中任一款者,无论情节轻重,都将停止其使用校园网。
第四章附则
十二、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