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介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介质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管理,确保学院资源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公司关于国家秘密截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此介质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企业秘密信息的硬盘、软盐、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一条 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二条 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三条 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第四条 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第五条 非本部门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六条 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第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学院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等密级系统中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部门使用。
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在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机密级以上的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对借用或复制介质的密级、编号和使用的内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部门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机密级以上的须学院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十一条 各部门每半年要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极对: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退回。
第十二条 含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进行维修或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学院信息网络中心进行备案,再到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带、存储卡)收回。
第十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报废应由学院信息中心履行批准、清点、登记手续,由学院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必须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学院信息网络中心登记造册,并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任何部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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